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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科大研究生獎助學金補助辦法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9683451次行政會議通過

 

9771846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創造良好學習環境,吸引優秀研究生全部時間於本校攻讀學位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全部時間研究生,且其於支領獎助學金期間,其他校外工作或執行業務所獲得之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未超過基本工資以上者

 

在職專班、產專班、EMBAEDBA等研究生不適用本辦法。

 

三、         本辦法之經費預算來源有年度預算及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特別預算兩個部份。

 

各教學單位應於正常年度預算中,編列研究生獎助學金不低於九倍現有專任教師人數萬元,專款專用。

 

四、         除前條第二項正常年度預算之研究生獎助學金外,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執行期間,由特別預算增撥獎助學金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研究生。

 

1.           成績優良之博士班研究生在學期間發給每人每月適當金額之獎助學金至多三年。

 

2.           本校大學部成績優良、提前畢業進入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就讀之研究生發給每人每月適當金額之獎助學金,為期一年。

 

3.           各系所得自當年度之碩士班新生中遴選前百分之五,發給每人每月適當金額之獎助學金,為期一年。

 

前項各款之獎助學金金額由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執行委員會另訂之。

 

五、         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獎助學金,由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特別預算依據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學生人數及前條第二項所訂之各款獎助學金金額計算並撥至各教學單位後,由各教學單位制定辦法撥發,但研究生在校期間每人每月所支領之獎助學金、助理工作酬勞等之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貳萬捌仟元。

 

博士班研究生請領獎助學金超過三年後,若成績優異且具有特殊研究潛力,得專案提出申請,經校長指派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發給獎助學金。

 

六、     請領研究生獎助學金之研究生應提出適當文件,以證明其於支領獎助學金期間未違反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本校有權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證各請領研究生獎助學金學生之所得稅申報紀錄。

 

七、     請領第四條各款研究生獎助學金之研究生應每學期擔任一門課程以上之教學助理或其他系所指定之工作。

八、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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